(2015)丽遂执民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忠柱与徐容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柱,徐容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吴忠柱,农民。被执行人徐容桂,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忠柱与被执行人徐容桂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丽遂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忠柱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容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忠柱赔偿款7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徐容桂长期外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审判员 孟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