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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撒某某与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撒某某,田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6号原告撒某某,女,生于1974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杨海,海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某某,男,现年45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撒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撒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杨 红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风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