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