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602号原告牛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程肖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伟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