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劳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唐朝阳与威海汇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朝阳,威海汇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唐朝阳,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8219850421181X,住荣成市成山镇公鹅嘴村3号2单元201室。被执行人威海汇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朝阳与被执行人威海汇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4)威临区劳裁字第92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威海汇达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临区劳裁字第9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