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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464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董某(下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甲(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王爱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冬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整天酗酒,酒后经常殴打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到五莲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年11月26日按照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乙。原告陈述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被告喝酒并殴打原告,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活生活并育有一子,夫妻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日常生活中彼此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原、被告从家庭长远考虑,互谅互让、相互关心,正确对待生活中的摩擦,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董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