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知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马杰与巨野县广播电视局、巨野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巨野县广播电视局,巨野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菏知初字第35号原告:马杰。委托代理人:刘玉芝。被告:巨野县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庞恩启,该局局长。被告:巨野县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庞恩启,该台台长。原告马杰因与被告巨野县广播电视局、巨野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法审 判 员  苏兆胜人民陪审员  朱凤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邢保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