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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陈某,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农民。2007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6日释放。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乙,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4年9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陈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咸赏、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陈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李建兵(另案处理)向王某索要新时代动漫城股份不成,而心生不满。同月18日下午,田茂友(另案处理)受李建兵指使纠集了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陈某、刘某及李世国(另案处理)等人乘车至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西洋堂村新时代动漫城,用凳子等工具,敲砸游戏机等物,致游戏机损坏6台,后逃离现场。游戏机6台,损失价值人民币3030元。同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高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下午,被告人高某甲、刘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乙、高某甲、陈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同案犯田茂友的供述、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自动投案证明、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陈某、刘某受纠集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损失价值计人民币30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陈某、刘某受他人纠集,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从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有赔偿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陈某、刘某要求从轻处罚,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高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三、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止)。四、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