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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肖志香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香,王长勇,汪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肖志香。被执行人王长勇。被执行人汪秋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志香与被执行人王长勇、汪秋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长勇、汪秋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长勇、汪秋丽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