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宋新敬与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米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新敬,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米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宋新敬,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系销售分公司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米少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米少荣,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平罗县。本院在执行宋新敬申请执行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米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各个银行、房产、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米高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米少荣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再无其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宋新敬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41089元,执行费51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