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秦道国与秦道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道国,秦道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秦道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1日,村民。被告秦道伦,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14日,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道国诉被告秦道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道国以合伙人秦道涛外出打工暂无法清算合伙账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秦道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道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道国负担。审判员 阮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熊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