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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永兴与万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兴,万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高永兴,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冉炳权,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海荣,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兴与被告万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永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