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永兴与万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兴,万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高永兴,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冉炳权,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海荣,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兴与被告万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永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占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