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2015)956程贵青与杜书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