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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2015)956程贵青与杜书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程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润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