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闫林诉闫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林,闫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22号原告:闫林,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282号,身份证号码370682198707267516。委托代理人:王海朋,莱阳市柏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春林,男,汉族,住莱阳市照旺庄镇西昌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林与被告闫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