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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崔建伟与屠雪宪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建伟,屠雪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崔建伟,男,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屠雪宪,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再审申请人崔建伟因与被申请人屠雪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汴民终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建伟申请再审称:双方协议购买的收割机是手续齐全的新机,而屠雪宪提供的收割机是旧机,且系没有购车发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的三无产品,屠雪宪应退还订金。本院认为:崔建伟起诉称屠雪宪卖给崔建伟的是旧车,且没有购车发票、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是三无产品,要求屠雪宪退还订金10000元,却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崔建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建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姬 凯审 判 员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