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8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长 田丰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