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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秉义与宁夏中晟天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秉义,宁夏中晟天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张秉义,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彭阳县。委托代理人龙挺、李纲,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中晟天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段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艳宁,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靳曜华,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秉义与被告宁夏中晟天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证据不足,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秉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