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智鹏与白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智鹏,白中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徐智鹏,又名徐志朋,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白中锋,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智鹏诉被告白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智鹏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白中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智鹏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智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徐智鹏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松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