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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守立与宋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杨某某,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守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清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