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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菊仙与高德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菊仙,高德财,肖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谢菊仙,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执行人高德财,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第三人肖仙芬,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龙海与被执行人高德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德财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肖仙芬与被执行人高德财为夫妻关系,因此第三人肖仙芬应当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肖仙芬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第三人肖仙芬对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