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欣与被告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欣,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罗欣,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罗欣诉被告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欣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入职被告佳能公司,任该公司副总经理,月工资20000元(其中分为年薪10000元每月,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工资10000元每月,扣税后9235元每月,每月发放)。被告佳能公司自2012年3月开始,资金开始紧张,员工的工资开始不能按时发放,经常几个月才发一次。拖欠工资的情况一直持续到2013年,公司的情况也没有好转,董事长万以华人也找不到,电话也不接。原告罗欣只好与公司的代理人万建云要求离职,通过万建云与万以华取得联系,同意罗欣离职。于是在2013年10月11日,万建云代表公司给罗欣打了工资欠条,具体金额为33722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万建云才于2014年4月转了20000元给原告,现仍欠原告工资317220元。故原告罗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佳能公司把欠罗欣的317220元薪资给予结清。被告佳能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罗欣经葛方涛(其曾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介绍至被告佳能公司工作,职务为副总经理。2013年10月11日,被告佳能公司在原告罗欣书写的工资欠条上加盖公司公章,经手人处有“万建云”签名。该工资欠条写明:“截止2013年9月30日,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共欠罗欣(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工资,共计叁拾叁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整(¥337220.00元)。其中包括年薪(2011年7月-2013年9月,标准10000元/月)合计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工资(2012年6月-2012年12月)合计陆万肆仟壹佰零伍元整(¥64105.00元);工资(2013年1月-2013年9月),标准9235元/月,合计捌万叁仟壹佰壹拾伍元整���¥83115.00元)。期间万建云共打工资柒万元整(¥70000.00元)。未发工资合计:260000+64105+83115-70000=337220元。”后原告罗欣就追索劳动报酬向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8月6日,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仲不字(2012)第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称罗欣与被申请人(被告佳能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劳动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属民事债务纠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另查明,罗欣具备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全国螺杆膨胀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有效期截止为2016年1月4日。庭审中,原告罗欣自认在欠条出具后被告佳能公司另行转账给了原告罗欣20000元。原告罗欣表示进入被告佳能公司处后未与被告佳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社会保险。原告罗欣表示与被告佳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以华口头约定有平均每月报酬为2万元,并提供录音资料为证。以上事实,有南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欠条、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录音资料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佳能公司在原告罗欣提供劳动后,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罗欣发放劳动报酬。被告佳能公司在出具工资欠条后,理应根据欠条的金额足额给付原告罗欣劳动报酬,现仍拖欠317220元依法无据,本院对于原告罗欣要求被告佳能公司给付317220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佳能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被告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罗欣劳动报酬31722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西佳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志雄人民陪审员 万丽琴人民陪审员 裴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