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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程娟与淮安市光学仪器厂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娟,淮安市光学仪器厂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012号原告程娟。被告淮安市光学仪器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全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娟与被告淮安市光学仪器厂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娟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红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