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津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思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思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思。委托代理人赵班,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天津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