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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岩与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岩,姜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太民一初字第00063号原告:胡岩。被告:姜XX。原告胡岩诉被告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因姜XX涉嫌犯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胡岩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丽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