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坛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惠芳与金坛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惠芳,金坛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秦惠芳。委托代理人吴建生,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河头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钱莉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惠芳诉被告金坛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5.5元(已减半),由原告秦惠芳负担。审 判 长  蔡闻世代理审判员  丁 淼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