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新民初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钱霞林与彭学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霞林,彭学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新民初第0224号原告钱霞林。委托代理人钱先道,泗阳县裴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学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钱霞林诉被告彭学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钱霞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霞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大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奔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