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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沂南县铜井镇新王沟前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程庆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南县铜井镇新王沟前村村民委员会,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程庆元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283号申请人:沂南县铜井镇新王沟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玉华,村主任。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城关镇南堡村。被申请人:程庆元,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程庆元驾驶、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JXX**号、冀DXX**号挂车各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现金4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庆元驾驶、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兴隆物资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JXX**号、冀DXX**号挂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戚强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