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晓君申请执行敖敦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君,敖敦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韩晓君,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内蒙古鄂温克自治旗进修学校教师,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新区润园19号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敖敦其木格,女,1958年3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陈巴尔虎旗进修学校职工,现住内蒙古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安居6号楼3单元613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陈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敖敦其木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敖敦其木格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敖敦其木格在工行陈巴尔虎旗支行的代发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桂花代理审判员 那 顺审 判 员 吕海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满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