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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余小良与黄长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657号原告余小良,男,生于1976年10月23日。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长林,男,生于1974年12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良与被告黄长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良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良撤回对被告黄长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由原告余小良负担。审判员  彭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