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远碧,王晚霞与熊济华,重庆中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碧,王晚霞,熊济华,重庆中建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第02088号原告张远碧,女,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卢延瑞(又系王晚霞委托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又系王晚霞委托代理人),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晚霞,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熊济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中建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菜元坝外滩商城5号南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0614-1。法定代表人江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碧、原告王晚霞与被告熊济华、被告重庆中建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碧、原告王晚霞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碧、原告王晚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碧、原告王晚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张远碧、王晚霞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