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晓玲与何素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晓玲,何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江晓玲,女,汉族,1953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向东,男,汉族,1969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素容,女,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江晓玲与被执行人何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马边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晓玲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素容名下的财产,现已处置了部分财产,其余财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江晓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马边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