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秦顺青与邓耀、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顺青,邓耀,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4428号原告秦顺青。委托代理人吴小平。被告邓耀。被告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跃平。原告秦顺青与被告江苏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顺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莺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汤晓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