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徐东艳与马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艳,马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徐东艳。被告马歆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艳与被告马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喜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东艳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徐东艳负担(已付)。审判员  葛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