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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嘉。委托代理人:张敏敏,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余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原告济宁广盛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