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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月26日被抓获,同日因吸毒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来到永嘉县桥下镇茶二村茶二路洞桥头巷7号二楼,入户盗窃被害人赵某丙房间桌子抽屉内的现金1000余元、一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三个银元及一张附有密码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告人赵某甲将该银行卡内的20100元盗取。经鉴定,被盗的24K黄金项链,重量3克,价值882元;24K黄金戒指,重量25克,价值7350元,共8232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赵某甲辩解其只窃取现金700元及银行卡内人民币20100元,没有盗窃黄金戒指、项链及银元。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甲来到永嘉县桥下镇茶二村茶二路洞桥头巷7号二楼被害人赵某丙家中,窃取房间桌子抽屉内的现金700余元及一张附有密码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被告人赵某甲窃取赵某丙银行卡内人民币20100元。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丙的陈述,证明家中财物被盗的事实。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赵某丙的儿子及家中被盗财物情况。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赵某甲辨认作案现场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被盗现场情况。5、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的归案情况。6、检验报告,证明民警提取被告人赵某甲新鲜尿液送检,经检测,检出甲基苯丙胺的事实。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害人赵某丙农业银行卡内金额被提取的情况。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赵某甲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的事实。9、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于被告人赵某甲辩解其只窃取现金700元及银行卡内人民币20100元,没有盗窃黄金戒指、项链及银元。本院认为,被害人赵某丙于2014年6月15日的第一次陈述未提到黄金项链和戒指被盗情况,其于同月18日的第二次笔录及证人赵某乙于2015年1月27日的证言均提到黄金项链、黄金戒指及银元被盗的情况:其中24K黄金戒指重25g,购买于1997年,购买价格为8000多元,24K黄金项链重3g,购买于1996年,购买价格为1000余元。而1996年至1997年间市场黄金价格远远没有达到被害人及证人所述的价位(约320元/克),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一直稳定供述自己窃取财物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赵某甲窃取银元、黄金戒指及黄金项链的事实,相应指控不予支持,赵某甲的辩解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及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0元,返还被害人赵世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虞玲玲人民陪审员  蒋春茶人民陪审员  刘微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邵中元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