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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靳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恩审 判 员  辛春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