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靳某。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恩审 判 员 辛春梅代理审判员 秦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梁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