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海峰与李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海峰,李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为成,江苏辛亚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松云,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学凡,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海峰与被申请人李斌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盐民终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3)盐民申字第015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海峰及其代理人唐为成、刘某(刘海峰父亲),被申请人李斌及其代理人张学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海峰称,其向李斌出具的担保书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担保书无效。被申请人李斌辩称,刘海峰出具的担保书合法有效,应当驳回起诉。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盐民终字第0421号民事判决及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海代理审判员 惠玲代理审判员 潘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沈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