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平珍与龙明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珍,龙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周平珍,女,1957年1月10出生,汉族,居民,文盲。被执行人:龙明琼,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申请人周平珍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386.91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4元。执行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2014)中江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素 辉审 判 员 杨 文 太代理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隆重(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