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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杨洋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张积强、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张积强,陈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积强,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执行人:陈秀英,女,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执行杨洋申请执行张积强、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