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扬中市钟灵塔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世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钟灵塔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胜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怀。被执行人朱世和。委托代理人顾海燕,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扬中市钟灵塔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世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新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搬出申请人的场地,并承担执行费用。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证下落不明,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扬新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