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7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决定与被告庭外另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赖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秀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