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殷兴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兴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57号原告重庆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七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5928020-4。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被告殷兴美,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兴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