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陈小强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陈小强,周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特字第40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57号锦江文华商业楼一、二层。负责人:何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幸福、吴银萍,均系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小强。被申请人:周霞光。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小强、周霞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周霞光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周霞光的申请。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曹滢钰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宣凯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