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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建飞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一终字第00066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飞,农民,住榆林市吴堡县。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建飞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未刑初字第009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刘建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建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建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建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刘建飞撤回上诉;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刑初字第009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红英审 判 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