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C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CHORNKEN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民初字第227号原告:王某,务工。被告:CHORNKEN(中文名:卓肯),柬埔寨国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CHORNKEN(卓肯)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钱一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