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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再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德金与被上诉人商洪艳、孙宇航、孙继成、刘淑梅、原审被告刘春伟、第三人王长江、双辽市茂林镇翔宇奶牛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德金,商洪艳,孙宇航,孙继成,刘淑梅,刘春伟,王长江,双辽市茂林镇翔宇奶牛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再终字第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德金,男,1948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张宝玉,四平振亚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洪艳,女,1974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孙庆福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宇航,男,1996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孙庆福之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继成,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孙庆福之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淑梅,女,1951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孙庆福之母)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金学,男,194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第三人王长江,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春伟,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机关干部。第三人双辽市茂林镇翔宇奶牛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德金,社长。上诉人刘德金与被上诉人商洪艳、孙宇航、孙继成、刘淑梅、原审被告刘春伟、第三人王长江、双辽市茂林镇翔宇奶牛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双茂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商洪艳等4名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5日作出(2009)四民一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商洪艳等4名原告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四民再字第19号民事裁定,该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再审。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双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刘德金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德金及委托代理人张宝玉;被上诉人孙继成、委托代理人刘金学;原审被告刘春伟;第三人王长江及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审判员  朱宝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