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国荣与薛利秀、于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荣,薛利秀,于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孙国荣,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利秀,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凤祥,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国荣与被执行人薛利秀、于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利秀、于凤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国荣与被执行人薛利秀、于凤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118号案件的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