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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杨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某,杨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姜某某。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姜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杨某、毕某某的土地使用权(通市国用(2012)第050311205号,坐落二道江区通钢住宅276栋1单元1楼1号,使用权面积8.72平方米)变更为毕某某单独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