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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金秀、李双金与王瑞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秀,李双金,王瑞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秀,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双金,农民。被执行人王瑞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秀、李双金与被执行人王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瑞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金秀、李双金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1316元共计77316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申请人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债权77316元。因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目前应认定为无财产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郝静强审判员  彭建勋审判员  王社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志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