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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平与被告西安市太乙路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平,西安市太乙路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平委托代理人:樊峥民,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太乙路中学,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148号。法定代表人:罗国庆,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耿建南申请人赵建平以被执行人西安市太乙路中学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40000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碑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鱼智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