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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国芬与覃居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芬,覃居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芬。被执行人覃居易。申请执行人杨国芬与被执行人覃居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居易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庆月已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4)象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覃区义的身份证登记名字实为覃居易,经本院调解,双方于2015年3月2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覃居易自愿于2015年10月份一次性还款17300元,及其利息27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杨国芬。另有案外人,住广西柳江县穿山镇仁安村谢村屯77号之二的彭英查自愿担保覃居易按时还款,此至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益得到全部实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象法执字第79号执行案全部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黄小俊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凤姣 来源:百度搜索“”